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需要对垂直管理部门加大监督
宪法第99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有"在本行政地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实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实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地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情"。因此,根据"属地原则",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垂直管理部门,也需要理直气壮地对其加大监督。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推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据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地区内重大事情的决定权和对法律法规贯彻实行的保证权,它的法律内涵可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地区内的推行享有法定的监督职权,以保证其在当地区的正确贯彻推行。负有专业法律执法重任的垂直管理部门,同样应当同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贯彻法律法规状况的监督。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对本行政地区具备常见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对驻本行政地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具备同样的法定约束力。三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涉及当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应该加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有的是垄断行业,有的可以影响地方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推行和进步方向,有的在地方的某些范围具备决定用途,它们在当地的经济日常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这类单位和部门,应纳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范围。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推行监督是落实依法治国策略的势必需要。党的十五大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需要。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在依法治理本行政地区工作中起着要紧的主导用途,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理的要紧环节,相当一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是法律法规的实行机关和推行部门,是执法主体。一个区域对法律法规贯彻得怎么样,依法治理搞得如何,同执法主体自己的工作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考虑到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受地点、工作精力的限制,鞭长莫及,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对驻本行政地区内作为执法主体的垂直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实行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正确有效地贯彻推行,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发挥其应有些用途。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推行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在实质工作中,因为受现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垂直管理部门自成系统,各自为政,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经济监督于一身,高度综合,弹性非常大,而且这类部门分支机构较多,职员广泛,手中又握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这种状况下,一定量上出现了少数垂直管理部门对无利可图的工作松手不管,对有利可图的工作一手管死;有些常常监督其他人而疏于自我监督,致使有的部门"面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甚至有小部分利欲熏心者贪污纳贿、弄权勒索。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建议非常大,强烈需要人大对其加大监督。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权力,工作中应把人民需要无需、认可不认可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多办好事、实事。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推行监督是推进垂直管理工作的要紧渠道。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有些是纵向管理,只向上级负责,地方基本上管不了;有些属横向延伸,由当地政府代管,事实上到位非常难。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无暇顾及,假如地方人大也不可以大胆地对其推行法律和工作监督,势必致使垂直管理部门在地方上失去横向监督,这不利于它们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立足于推进这类部门的工作看,垂直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不矛盾。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是一种行政监督,以主管业务为主;地方人大的监督,立足于法,是一种法律监督,目的都是为了改进工作,促进行业进步,推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进步。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仅能够消除因条块分割带来的弊病,也可以帮助垂直管理部门准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工作水平。如前几年大家以工商法律法规为依据,拓展了历时两个月的人大代表对工商部门评议活动,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和建议,工商部门以积极姿态同意评议,切实解决了很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了部门工作,改变了部门形象,遭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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